TNU-台灣通信網路產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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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通信網路產業工會章程

2011年 5月1日本會第一次會員大會決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為依據憲法及工會法設立之工會團體。
第二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通信網路產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基於反剝削、要分享、爭平等理念,倡導社會平權價值,保障會員權益,增進會員知能,改善勞動條件,提昇會員生活品質,監督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台灣跨行政區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高雄市。

第二章 任務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保障會員憲法工作權、平等權,提昇勞工社會地位。
二、提升會員勞動條件、改善會員勞動環境、增進會員福利。
三、監督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建立勞資分配正義之制度。
四、締結、修改或廢止團體協約。
五、調處勞資爭議或會員糾紛事件。
六、參與研究勞動法令及勞動政策活動。
七、推動非營利性團體及社區勞動文化相關活動。
八、依法參與職工福利委員會管理事宜。
九、依法參與職工退休準備金監督管理事宜。
十、其他合於第三條宗旨之事項。經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章:會員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凡服務台灣地區通信網路產業工作,年滿廿歲、有行為能力,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第七條 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八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四章:紀律

第四章:紀律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惟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三條  會員停權處分應經理事會調查,製作調查報告並經理事會議決後始得為之;停權處分以六個月內為限;超過六個月以上之停權處分,需經監事會審查決議通過後為之。
第十四條  為落實工會民主,建立民主機制,兼顧工會紀律,停權處分以當屆任期為限,不得跨屆停權處分。
第十五條  會員除名或退會,均應繳銷會員證及清償所欠應繳納之款項。會員若連續三期未繳交經常會費,經監事會查證屬實,並經理事會決議後予以停權處分。待該員繳清欠費,再經理事會決議後,始予復權。

第五章:組織與職權

第五章:組織與職權 

第十六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長、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等事宜。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經營企業與公共事業之創辦。
七、議決財產之處分。
八、議決團體之解散。
九、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候補理事四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分別組成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三人。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一人。若理事或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序遞補,但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

第十九條  理事或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年滿二十歲以上之會員選任之。
前項應選名額一名時採無記名單記法,二名以上時採無記名連記法。
理、監事選舉以得票數依序當選理監事、候補理監事。得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第二十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調查審議會員違紀停權處分相關事項。
四、議決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長由本會會員直接選舉。理事長為本會當然會員(代表)、理事,並為出席上級工會之當然代表。

第二十二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為協辦會務需要得置副理事長二人,由理事長從具理事資格人選選任之。

第二十三條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四條 副理事長職權如下:
一、襄助理事長處理會務。
二、理事長因故不能親自處理會務,由副理事長代理執行職務。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審查議決會員停權六個月以上之案件。
六、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七條  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八條 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均為無給職。惟為處理工會業務,得酌發交通費(車馬費)。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並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三十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其他會務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用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秘書長及會務人員支薪辦法,由理事會訂定決議之。

第三十一條  本會選任之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人員。

第三十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分支組織,其組織規則由理事會擬訂,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會務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六章:會議

第六章:會議 

第三十四 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三十五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七條  理事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八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九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開會通知(書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將會議紀錄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七章:經費及會計

第七章:經費及會計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一OOO元。
二、常年會費:每月新台幣二OO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四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如有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連署請求,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會查核之。

第四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及各種基金應專戶存儲,不得因人事或組織之變動,對特定人給予特殊利益,組織解散後,其賸餘財產亦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

第八章:附則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變更時亦同。